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
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代表大会,,,,,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,,,,,县(旗)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,,,,,每五年举行一次。。。。。。。
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。。。。。。。在特殊情况下,,,,,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,,,,,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。。。。。。。
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,,,,,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,,,,,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;;;;;
(二)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;;;;;
(三)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;;;;;
(四)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,,,,,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,,,,,每届任期五年。。。。。。。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。。。。。。。
党的县(旗)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,,,,,每届任期五年。。。。。。。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。。。。。。。
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,,,,,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。。。。。。。
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,,,,,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。。。。。。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,,,,,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。。。。。。。
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,,,,,每年至少召开两次。。。。。。。
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,,,,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,,,,,领导本地方的工作,,,,,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,,,,,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、副书记,,,,,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。。。。。。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,,,,,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,,,,行使委员会职权;;;;;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,,,,,继续主持经常工作,,,,,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。。。。。。。
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,,,,,接受监督。。。。。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