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共产党章程——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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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章程——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
来源:?时间:2010-04-20?浏览量:13664

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
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代表大会 ,,,,,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 ,,,,,县(旗)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 ,,,,,每五年举行一次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。。。。。。。在特殊情况下 ,,,,,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,,,,,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 ,,,,,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 ,,,,,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    (一)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;;;;;

    (二)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;;;;;

    (三)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;;;;;

    (四)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 ,,,,,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 ,,,,,每届任期五年。。。。。。。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党的县(旗)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 ,,,,,每届任期五年。。。。。。。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 ,,,,,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 ,,,,,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。。。。。。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 ,,,,,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 ,,,,,每年至少召开两次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,,,,,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,,,,,领导本地方的工作 ,,,,,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 ,,,,,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、副书记 ,,,,,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。。。。。。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,,,,,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,,,,,行使委员会职权;;;;;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,,,,,继续主持经常工作 ,,,,,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,,,,,接受监督。。。。。。。

    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 ,,,,,是党的省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、自治县、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。。。。。。。它根据省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 ,,,,,领导本地区的工作。。。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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