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5月,,,,,,,,某市委巡察组发现某局20万元公款去向存疑,,,,,,,,遂将该线索转市纪委监委予以核实。。。。。。经调阅会计凭证,,,,,,,,该局某处长甲经手报销上述20万元,,,,,,,,且发票来历存疑。。。。。。6月,,,,,,,,市纪委监委通知甲前来了解情况。。。。。。甲因出差,,,,,,,,2天后按要求来到市纪委监委。。。。。。谈话过程中,,,,,,,,甲采取撒谎、拖延等手段不配合核查工作,,,,,,,,否认存在违纪违法问题,,,,,,,,当天被市纪委监委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。。。。。。经多次思想教育及出示部分证据,,,,,,,,甲在数天后主动交代使用虚假发票贪污共计60万元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此外,,,,,,,,甲还主动交代收受了某民营企业主A给予的20万元贿赂,,,,,,,,其还从A处得知分管副局长乙也收受了A的贿赂,,,,,,,,但金额不知。。。。。。
乙察觉自己受贿事实可能败露,,,,,,,,主动到市纪委监委说明问题,,,,,,,,但只交代收受了另一民营企业主B30万元贿赂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市纪委监委当天对其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。。。。。。留置期间,,,,,,,,在办案人员向A核实前,,,,,,,,乙又主动交代了收受A40万元贿赂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后经核实,,,,,,,,乙利用职权为A谋利,,,,,,,,其情妇丙还收受A价值35万元的汽车一辆,,,,,,,,乙知情。。。。。。
【分歧意见】
本案中,,,,,,,,对甲乙是否具备自首情节,,,,,,,,存在争议。。。。。。
第一种意见认为:甲和乙均不具备自首情节。。。。。。市纪委监委已开始对案件初核,,,,,,,,甲是被通知来接受核查,,,,,,,,不属于自动投案,,,,,,,,更不是自首。。。。。。乙虽是自动投案,,,,,,,,但投案时未如实交代全部问题,,,,,,,,是被留置后才交代主要问题。。。。。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:甲和乙均具备自首情节。。。。。。甲和乙都是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调查,,,,,,,,市纪委监委仅掌握两人问题的部分线索,,,,,,,,未确切掌握犯罪事实,,,,,,,,甲乙经思想教育,,,,,,,,在短时间内都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问题,,,,,,,,符合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心理变化的规律。。。。。。
第三种意见认为:甲全盘否认存在违纪违法问题,,,,,,,,是在被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交代问题的,,,,,,,,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和行为;;;;;在没有自动投案的前提下,,,,,,,,其交代的贪污问题不具备自首情节;;;;;但其交代的受贿问题可以以自首论。。。。。。乙是自动投案,,,,,,,,结合其交代问题的时间节点和数额情况,,,,,,,,具备自首情节。。。。。。
【评析意见】
我国刑法以及1998年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、2009年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、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2009年《意见》)、2010年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2010年《意见》)对自首制度进行了规定,,,,,,,,自首应具备“自动投案”和“如实交代”两个要件。。。。。。此外,,,,,,,,中央纪委办公厅2019年印发了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投案规定》),,,,,,,,确立了“主动投案”制度。。。。。。本案中,,,,,,,,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,,,,,,,,主要理由如下。。。。。。
一、从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维度考虑
自动投案的本质是被调查人犯罪后,,,,,,,,在人身自由的状态下,,,,,,,,自愿、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部门的控制之下,,,,,,,,并进一步接受法律的审查与制裁。。。。。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“王春明盗窃案”指出:“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,,,,,,,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,,,,,,,应当认定为自首”。。。。。。《投案规定》第五条亦规定,,,,,,,,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的,,,,,,,,应当视为主动投案。。。。。。上述规定,,,,,,,,本质上都出于对行为人在人身处于自由状态时进行投案的肯定。。。。。。本案中,,,,,,,,甲接到配合了解情况的通知后,,,,,,,,其可能作为证人,,,,,,,,也可能作为被调查人,,,,,,,,在清楚自己涉嫌犯罪的情况下,,,,,,,,其既可以选择到案,,,,,,,,也可以选择拒绝前往或潜逃。。。。。。举重以明轻,,,,,,,,不宜因为市纪委监委通知甲过来,,,,,,,,就否定甲自动投案的可能性。。。。。。
同时,,,,,,,,也要认识到,,,,,,,,自动投案应该是投案意图和投案行为的结合,,,,,,,,行为人到办案部门投案应该是其主动选择的结果,,,,,,,,其目的是交代问题接受调查,,,,,,,,而且到案后必须积极主动交代自己涉嫌犯罪的问题,,,,,,,,而不是怀着打探案情、试探办案机关等侥幸心理和观望情绪,,,,,,,,或者把自首停留在口头上,,,,,,,,却无任何配合办案部门的动作。。。。。。
本案中,,,,,,,,甲到市纪委监委后不配合调查工作,,,,,,,,否认存在违纪违法问题,,,,,,,,反映其不具备归案的目的性和交代的主动性。。。。。。2009年《意见》规定,,,,,,,,自动投案应“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”,,,,,,,,《投案规定》第七条亦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,,,,,,,,有关人员主动交代问题的,,,,,,,,不认定为主动投案。。。。。。甲在被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交代问题,,,,,,,,已丧失自动投案的条件。。。。。。
二、从办案机关的线索掌握维度考虑
市纪委监委发现会计凭证中有虚假发票,,,,,,,,甲既可能涉嫌违规接待等违纪问题,,,,,,,,亦可能不知道是虚假发票而报销,,,,,,,,虽然不一定得出甲贪污的结论,,,,,,,,但此类线索往往具有指向犯罪事实的作用。。。。。。最高人民法院在“刘某、姚某挪用公款案”中认为,,,,,,,,办案机关掌握此类线索,,,,,,,,能够研判行为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质和类型,,,,,,,,据此进行调查谈话具有一定的针对性,,,,,,,,行为人由此交代犯罪事实的,,,,,,,,应当认定属于此线索针对的事实,,,,,,,,不能认定为自首。。。。。。对此,,,,,,,,2009年《意见》明确规定:“没有自动投案,,,,,,,,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、讯问、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,,,,,,,,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,,,,,,,,不能认定为自首。。。。。。”
本案中,,,,,,,,即使甲交代了60万元的贪污事实,,,,,,,,远多于市纪委监委掌握的20万元线索,,,,,,,,但是在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况下,,,,,,,,该事实和市纪委监委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罪行,,,,,,,,甲的贪污问题不具备自首情节,,,,,,,,但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。。。。。。
三、从如实交代的时间数额维度考虑
自首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办案效率,,,,,,,,节约办案资源,,,,,,,,鼓励改过自新。。。。。。被调查人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后期待从轻处理,,,,,,,,该期待应获得一定满足,,,,,,,,但不能长时间不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,,,,,,,,否则就反映出被调查人避重就轻,,,,,,,,缺乏认罪悔罪的诚意,,,,,,,,同时增加办案成本,,,,,,,,影响办案效率,,,,,,,,违背制度设置的初衷。。。。。。2010年《意见》对行为人在自动投案后,,,,,,,,如何认定“如实交代”在时间限制和数额比例上均作出了规定。。。。。。监察体制改革以后,,,,,,,,对于职务犯罪自动投案人如实交代的时限节点,,,,,,,,笔者认为,,,,,,,,应在办案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。。。。。。同时,,,,,,,,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应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,,,,,,,,比如从犯罪性质看应当为较严重的罪行,,,,,,,,从罪数看应当超过半数,,,,,,,,从数额看应当超过50%。。。。。。
本案中,,,,,,,,乙主动到市纪委监委投案,,,,,,,,立即交代了30万元受贿问题,,,,,,,,能够体现乙愿意将自身置于组织控制之下,,,,,,,,并接受处理的主观意愿,,,,,,,,是自动投案。。。。。。在此前提下,,,,,,,,其在市纪委监委向A核实前,,,,,,,,主动交代了40万元受贿事实,,,,,,,,符合时间限制要求;;;;;其受贿数额共计105万元,,,,,,,,在市纪委监委核实前主动交代70万元,,,,,,,,符合数额比例要求。。。。。。因此,,,,,,,,乙具备自首情节。。。。。。
四、从特殊自首的组成要件维度考虑
刑法规定“以自首论”的立法本意,,,,,,,,是立足有利于案件调查的角度。。。。。。2009年《意见》规定,,,,,,,,没有自动投案的,,,,,,,,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,,,,,,,,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,,,,,,,,以自首论。。。。。。
本案中,,,,,,,,甲主动交代收受A20万元贿赂问题,,,,,,,,该问题尚未被市纪委监委掌握,,,,,,,,且与市纪委监委原掌握的贪污罪不属于同种罪行,,,,,,,,可认定具备自首情节。。。。。。
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既有前置的初核程序,,,,,,,,又有贯穿始终的思想教育工作,,,,,,,,使被调查人的归案过程相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,,,,,,,,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。。。。。。监察体制改革以后,,,,,,,,办案流程及方式更是发生了变化,,,,,,,,在认定自首上容易存在一定的争议。。。。。。笔者建议,,,,,,,,针对实践中职务犯罪的特点,,,,,,,,对自首认定中可能存在的疑难问题,,,,,,,,可以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。。。。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