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典型案例】
案例一:冯某,,,,,中共党员,,,,,某市某区安监局副局长。。。。。。。2017年1月至10月,,,,,冯某私自用区安监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3次,,,,,共加注95号汽油160升,,,,,计人民币1250元。。。。。。。
案例二:张某,,,,,中共党员,,,,,某市某区市容局副局长。。。。。。。2018年1月至9月,,,,,张某私自用市容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5次,,,,,共加注95号汽油220升,,,,,计人民币1760元。。。。。。。
案例三:陈某,,,,,中共党员,,,,,某公立小学校长(事业编)。。。。。。。陈某于2018年1月至6月,,,,,私自用学校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6次,,,,,共加注92号汽油280升,,,,,计人民币2020元。。。。。。。
【分歧意见】
上述案例中,,,,,对冯某、张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违纪问题如何适用党纪条款产生了分歧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一种意见认为:冯某、张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,,,,且发生在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实施前,,,,,应适用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一百零四条,,,,,给予三人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:冯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张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,,,,根据2017年12月施行的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三种意见认为:冯某、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张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
【评析意见】
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,,,,,具体分析如下。。。。。。。
党员干部“私车公养”行为违反的是廉洁纪律,,,,,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中廉洁纪律的相关条款予以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结合本案,,,,,为什么冯某、张某、陈某违纪事实基本相同,,,,,同样是“私车公养”,,,,,但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条款不同呢?????这要从他们的违纪行为发生时间和他们的身份来进行分析。。。。。。。
从违纪行为发生时间分析
根据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,,,,违纪案件的处理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。。。。。。。
案例一中的冯某,,,,,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至10月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。。。。。。。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规定:“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,,,,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,,,,情节较重的,,,,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;;;;;情节严重的,,,,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”根据该条款内容及当时的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,,,,,该条款不包含“私车公养”行为。。。。。。。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:“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,,,,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”该条款为廉洁纪律兜底条款。。。。。。。因此,,,,,对于冯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
案例二中的张某,,,,,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至9月,,,,,也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。。。。。。。但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,,,,,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,,,,,严禁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,,,,,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。。。。。。。”这一规定明确了“私车公养”属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。。。。。。。因此对于张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
综上,,,,,若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一百零四条,,,,,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若“私车公养”行为发生在或持续到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,,,,,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此外,,,,,对于发生在或持续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“私车公养”行为,,,,,应适用2018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对于发生在或持续到200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“私车公养”行为,,,,,则适用2003年《条例》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八十二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
从违纪行为人的身份分析
案例三中的陈某,,,,,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至6月,,,,,与案例二中的张某违纪行为发生时间都是在2017年12月5日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施行后,,,,,但为什么适用的条款不相同呢?????这要从二人的身份进行分析。。。。。。。
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,,,,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。。。。。。。”案例二中的张某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,,,,,适用该管理办法,,,,,而案例三中的陈某系某小学校长,,,,,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,,,,,不适用该管理办法。。。。。。。因此,,,,,对于陈某“私车公养”的违纪行为仍应适用2015年《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(刘丽 殷佳佳)